麗政發〔2011〕70 號
市政府直屬各單位:
《麗水市政府投資項目BT 投融資建設暫行規定》已經市政府第93 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一一年十月九日
麗水市政府投資項目BT投融資建設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政府投資項目BT 模式建設管理,拓寬融資渠道,控制工程造價,提高建設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和《麗水市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及相關文件,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第二條 市本級采用BT 模式進行投融資建設的政府性基本建設項目,適用本規定。第三條本規定所稱BT 模式(Bulit—Transfer)即“建設—移交”模式,是指項目業主將擬建設的項目,通過招標方式選擇具備相應實力的法人(以下簡稱投資人),由投資人負責項目的投融資和建設,工程完工后,移交給項目業主,項目業主在約定的回購期內,以分期付款方式回購的一種模式。
第二章BT 項目的確定
第四條 BT 模式建設的項目采用政府指定的方式確定。市政府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年度財政預算、預期財力分析和項目實際情況等決定是否采用BT 模式。一般在下達年度政府性基本建設項目投資計劃時予以明確。
第五條 采用BT 模式建設的政府投資項目,一般適用于基礎設施或社會公益類項目,不適用結構復雜、裝修標準高、不確定因素多的項目。總投資額原則上不低于5000 萬元。
第六條 BT 項目在確定投資人前,應前期工作到位,施工圖預算明確,無其他否決性條件制約,具備開工條件。
第三章 投資人的確定
第七條 成立BT 工作小組。工作小組由項目主管部門負責人牽頭,發改、財政、審計、監察、建設等部門有關人員組成,負責BT 項目全過程的服務、指導、協調、監督。
第八條 BT 項目嚴格實行招投標制度。項目業主應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項目投資人,一般采用工程總價有限風險包干方式進行。項目投資人憑中標通知書與項目業主簽訂BT 合同,負責項目的融資、投資和建設管理。
第九條 采用工程總價有限風險包干方式并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項目投資人的,其施工承發包方式由投資人自行決定(招標文件另有約定的除外)。嚴格控制設立暫估價,限額以上的暫估價材料、設備采購須由項目業主和BT 項目公司共同通過公開招標確定。工程監理由項目業主通過公開招標確定。
第十條 投資人應具備以下資格條件:
(一)具備獨立法人資格。
(二)經營情況良好,具有相應的投融資能力,能夠滿足項目建設需要。
(三)具有相應的經濟、技術管理團隊,以及BT 項目工程建設管理能力。
(四)誠實守信,財務報表等真實可靠,未被列入限制投標活動。
第十一條 BT 項目招標投標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項目業主或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按招投標程序組織實施。
(一)BT 項目投標采用資格預審制。
(二)BT 項目的招標公告、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應通過BT 工作小組會審,并將審查結果報送項目審批部門備案。
(三)BT 項目的評標原則上采用綜合評價法。評標委員會對投標人的資信業績、投融資和工程建設能力、投標報價及回購費用等內容進行綜合評審,按投標人綜合得分從高到低推薦2 名中標候選人。招標人按照招標文件約定方式確定中標人。
第十二條 BT 項目應編制標底并經市財政項目預算審核中心審核。開發區的項目由開發區財政局組織審核。
第十三條 BT 項目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并實行工程總價有限風險包干方式招標的,其中建設管理費單列科目,以工程造價為取費基數。招標結果作為確定項目回購成本的依據,并在BT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四條 BT 合同價一般由工程總價(含建設管理費)和回購期資金占用費兩部分組成。BT 項目建設期不計資金占用費。
第十五條 BT 項目的招投標活動應全過程在市招標投標中心進行,接受招投標監管部門的監管。
第十六條 BT 項目的合同管理。投資人確定后,項目業主應與投資人簽訂合同,明確建設內容,建設工期,回購方案,違約責任等相關事宜。合同須報發改和財政部門備案,合同中存在重大缺陷的,備案機關應責令其整改。
第四章 回 購
第十七條 回購期一般為三至五年,原則上不得在主體工程質量保修期內結束。
第十八條 項目完工并經交工驗收合格后,BT 工作小組按照BT 合同約定的方式對回購條件逐項核查、認定。符合回購條件的,項目投資人與項目業主辦理工程移交手續,工程移交之日即為回購期起始之日。未達到回購條件的,項目業主不得回購,由投資人組織整改,直至符合回購條件。
第十九條 BT 項目回購總價以審計局審計報告為準,作為確定項目投資人項目結算的依據。
第五章 監督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BT 項目實施管理過程應遵守國家、浙江省和我市現行有關工程建設的各項法律、法規和規定。
第二十一條 各有關部門、項目業主不得為投資人提供融資擔保,不得利用BT 項目作為擔保物為投資方的其他投資行為提供擔保。
第二十二條BT 項目建設過程中,如投資人在建設內容、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工期、資金到位和使用、發包分包方面存在重大違約行為的(不可抗力除外),項目業主有權中止合同,收回投融資建設權。由此造成的損失由投資人承擔。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試行,若今后國家、浙江省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